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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淘宝直播规则变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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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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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5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淘宝卖家们主播们注意了,淘宝直播新规出台,直播规则也有了新的变更,此次变更将消费者体验指标加入,将直播关联订单商品的消费者反馈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比如商品品质、售后维权、卖家服务、物流服务等指标。新的一年,淘宝直播新规将要生效,下面就跟着淘铺王网店转让小编一起来详细看看淘宝直播规则。
  此次规则变更于2019年12月24日进行公示通知,将于2020年01月01日正式生效。
  【此次规则主要变更点】
  1、调整规则结构,将《淘宝直播平台管理规则》与《阿里创作平台管理规则》合成一篇《内容创作者管理规则》;
  2、创作者违规计分体系从累计40分清退,变更为违规情形按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分为推广假冒商品行为(简称为“C类违规”)、严重违规行为(简称为“B类违规”)及一般违规行为(简称为“A类违规”),三者独立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3、各项违规的处置力度,就“首犯从轻,累犯从重”原则、依据不同违规的影响程度进行了整体调整。
  【内容创作者管理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阿里创作平台(域名为we.taobao.com)及淘宝直播平台(域名为liveplatform.taobao.com)的服务发布内容、进行信息推广的会员(包括淘宝平台卖家、淘宝达人等),统称“内容创作者”(以下简称“创作者”)。
  创作者可通过阿里创作平台、淘宝直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文字、图片、视音频、表演(直播)等内容,在淘宝平台各站内渠道(包括创作者个人主页、微淘、淘宝头条、有好货、每日好店、哇哦视频、淘宝直播等)及/或淘宝合作的第三方站点进行展示。
  第二条【效力级别】
  本规则是《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的有效补充,前述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根据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准入】
  符合条件的淘宝平台会员(含个人、企业)可入驻阿里创作平台成为达人以开展内容创作、信息发布和推广活动,满足相应条件的达人还可入驻淘宝直播平台成为达人主播。商家可以开通阿里创作平台及淘宝直播平台功能以推广自身店铺商品,如商家拟推广其他商家的商品,则需满足达人相应准入条件并完成相应认证流程。
  第四条【账号信息】
  会员在设置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账号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有违公序良俗或干扰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运营
  第五条 【信息发布要求与行为规范】
  创作者须遵守《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对信息发布及行为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成长激励】
  平台会分别根据创作者的内容生产、粉丝运营等进行综合评估,划分创作者等级,为其提供相应的运营激励机制。
  第七条 【公域展示】
  公域展示是指创作者生产的图文或短视频内容在淘宝头条、微淘(推荐)、有好货、哇哦视频、首页垂直频道等淘宝平台定性为公域的内容渠道展示。创作者及内容须满足以下条件,内容将有机会在公域展现:
  (一)对创作者的要求:
  1.如为达人,­其创作者身份未因特定严重违规被处罚;
  2.如为商家,须同时满足:
  (1)如为淘宝网卖家须符合《淘宝网营销活动规范》,如为天猫商家须符合《天猫商家营销准入基础规则》;
  (2)其创作者身份未因特定严重违规被处罚。
  (二)对内容的要求:
  (1)内容推广的商品如为淘宝网卖家商品须满足《淘宝网营销活动规范》,如为天猫商家商品须满足《天猫商家营销准入基础规则》。
  (2)满足各站内渠道的其它内容要求。
  如不再满足上述条件,平台将会取消其内容的公域展示。
  第八条 【浮现权】
  浮现权为淘宝直播平台赋予创作者的,将其发布的直播内容优先展示在淘宝直播频道的权利。主播须满足以下条件,平台可择优开放浮现权:
  1.主播成长等级达到“等级2”;
  2.如为商家主播,淘宝网卖家还须符合《淘宝网营销活动规范》,天猫商家还须符合《天猫商家营销准入基础规则》;
  3.近30天创作者利用直播的方式推广的商品纠纷退款笔数≤5笔;
  4.近30天创作者利用直播的方式推广的商品品质退款率不得超过所有以直播方式推广的商品的品质退款率均值;
  5.保持稳定的开播频次,持续推广优质的商品,持续生产优质的直播内容,如不再满足该条件,平台将会收回其浮现权。
  第四章 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
  第一节 原则与程序
  第九条 【原则与程序】
  创作者的违规处理原则与程序遵从《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违规类型及扣分
  第十条 【违规行为类型】
  内容创作者违规行为分为推广假冒商品行为(简称为“C类违规”)、严重违规行为(简称为“B类违规”)及一般违规行为(简称为“A类违规”),三者独立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一、推广假冒商品行为,是指推广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行为。
  二、严重违规行为,是指推广假冒商品行为外,其他严重破坏平台运营秩序或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推广假冒商品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外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扣分及节点】
  一、违规行为成立后,平台对创作者进行扣分。当扣分达到节点时,平台会对创作者采取相应的节点处理措施。
  二、创作者因单次违规扣分较大,导致累积扣分满足多个节点处理条件的,或在违规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节点处理的,以当前扣分分值执行节点处理措施。
  三、被执行节点处理的创作者,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满、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四、创作者的违规扣分在每年的12月31日23时59分59秒清零。
  创作者因推广假冒商品扣分累计达24分及以上的,该年不清零,以24分计入次年;次年新增推广假冒商品扣分未达24分的,违规扣分于该年12月31日23时59分59秒清零,累计扣分达48分及以上的,清退创作者身份。同时平台会对推广假冒商品实行“三振出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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